《投资德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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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0 德国法律
1 序言
当一个外国企业欲在德国或者欧洲其他国家或地区出售产品,或将德国产品出口到国外时,需要对大量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对于一个外国商人来说,如何掌握这些法律法规往往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特别是当这些规定完全不同于自己国家的经济,法律制度的时候,会给外国公司在德国或欧洲其他国家的贸易起步带来很大困难,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开销。

近几年来,有很多外国的贸易公司和出口企业将欧盟视为全球最大的出口与消费市场,同时发现了在这个区域里潜伏最大的是德国市场:为了开辟这个市场,许多外国公司纷纷在德国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在这个过程中,一个核心问题便是如何为通常同时兼为公司股东的公司总经理申办合法居留证,以及外国员工工作许可证和其家属成员的签证等等。

以下内容旨在向外国企业和商人就以上问题提供相关的信息。

2 公司的建立

通常情况下,外国企业首先应该确定,在德国应建立何种形式的公司。可选择的公司形式有以下几种:

办事处是指一个不具备独立经营资格的销售点。它受总公司的完全管辖。比如供货仓库就是办事处的一种。

分支机构则拥有独立支配公司财产的权利,在营业管理,财会,资产方面是一个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主体。它有自己独立的公司所在地,并受所在地法院的管辖,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分支机构还必须在其所在地法院进行登记注册。分支机构在设立和注册的过程中,及以后随总公司变更而导致的变更手续,所适用的是总公司所在地的外国法律。办理这一系列手续,对于分支机构来说是非常繁琐而又成本高昂的。

在德国开设代表处也是一种常见的形式。代表处的主要业务是市场调查。一般情况下,可被总公司授权,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它是一种公司业务开展初期常常被选用的形式。因为没有独立的经营权,一旦独立的公司业务活动被提上议程,代表处的形式便不再适用。

由于手续简单,大多数外国企业在德国选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这种形式最重要的特征是:在以交足出资额的前提下,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注册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经营的风险以此被限制在投入的资产以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常常也是因为公司业务量的增加,因而对装备,生产场所的需求,都大大超过了代表处或分支机构等形式所能提供的范围。

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要素如下:

2.1 公司合同
公司合同通常也被称为章程。除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明文规定以外,股东的具体需求及个别情况都可纳入公司章程。因为公司章程具有宪法般重要的地位,所以在制定章程的过程中,应该对每一个细节作尽量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在关于公司的设立,股东及经理人的权利与责任的划分上,这些规定对于多股东的公司尤其重要。

2.2 公司股东

各按所建立公司的形式,公司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人合公司(人员组合公司)或法人企业。

一个自然人成立公司是一种相对简单的形式。只需到公证处在出示护照后对公司章程进行公证和到有关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多个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须将每一个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及所占比例纳入公司章程,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并按出资比例抽取红利和承担责任。

如果是一个外国企业作为股东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则存在多种可能。比如外国企业将其完整的公司资料,(如公司章程,经营许可证,公司登记证明等),出示德国公证处和公司工商登记部门后,以证明此外国企业的存在。如果此外国企业的总经理作为法人代表不能亲自前来德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授权于一个他所信赖的人,到公证处提交翻译件,申请公证。如果两国之间有特别协议,所有提交的材料,不仅要经过外国公证处的公证,而且还要经过德国大使馆或司法机构的再次审核。

2.3 所谓的假性收购
为了简化手续,可在资深法律顾问的协助下认购某一业以成立的,但尚未开展过任何业务的带有相同经营目的的公司。认购一个已成立的最低股本为25000欧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时,须支付1000至2000欧元不等的手续费。此外还需支付的手续费有股份转让,公司章程变更以及公司搬迁登记费等。该以认购方式而设立的企业的形式,其优点在于手续简单,公证后只需将认购的股份转至一名或多名新股东名下,为新公司修改章程和搬迁公司所在地等。认购后的公司在较短时期内就可以开始运作了。

需要注意的事,在第三人认购一个现已成立且开始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之前,需要由律师或审计是对公司账目,资产状况及一切其他情况进行验证。负责,收购者有可能因不知情而被迫承担被收购公司在收购之前已产生的债务,比如贷款,未付税款,或社会保险费用。

2.4 注册资金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至少为25000欧元。每股金额最少为100欧元。在多人合股的情况下,则可首先缴纳注册资金的一半(12500欧元)。其余部分的支付则可根据公司总经理的要求来进行。我们建议您尽快支付所有的注册资金,否则股东将以个人财产来承担为付足的股本。

入股通常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进行,即“资金入股”此外也可以采用实物入股,例如投入机器设备以及专利技术等。选择实物入股方式时,应事先通过审计师对入股实物的价值等进行详细与准确的评估。

2.5 公司名称
在一个公司的建立过程中,选用合适的“公司名称”乃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应注意,所选用的公司名称不得与任何一个已经正式注册的公司名称重合!)。 公司名称可以与某一人名或实物名称相关。同时亦可以将某些创造性词汇作为公司名称。

2.6 公司所在地
在工商机关登记时,必须写明公司所在地(包括街道名称和门牌号)

2.7 公司机构
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公司总经理,股东及权力股东大会。

公司总经理可以由一个或多个人担任。他(们)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随时被其撤销。公司总经理可以单独或与公司其他经理(或全权代理人)共同代表公司。其单独代表公司的权利必须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

公司组织机构有权将代表公司的权力授予给一位全权代理人,并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全权代理人有权处理一切公司对内和对外的事务。经股东的同意,全权代理人有权对公司土地进行抵押和出售。根据特定协议和在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全权代理人可以单独或与公司总经理或其他全权代理人一起共同对外代表公司。

全体股东大会有权决定一切公司的重要事项(例如: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表,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选举和撤销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修改公司章程等)。 公司决议应在股东大会上产生。如公司章程中有特殊规定,也可将股东达成一致的意见以书面形式进行起草作为决议。

2.8 工商管理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公司即告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在此之前所有以公司名义开展的业务活动都由业务负责人(如公司经理)以其个人名义承担责任。

公司在公证处公证以后,在工商管理处登记注册之前,需在银行开户,并将注册资本汇入银行。虽然原则上讲需要向开户银行出具工商管理处的凭证,但为方便公司向公证处及工商管理部门出具以支付注册资本的证明,许多银行业根据事先的协议,为在“成立阶段”的公司开设账户。

2.9 业务负责人聘用协议及雇用合同

如公司聘用外国人作为经理或员工,则必须向外国管理处出示相关的总经理聘用合同和员工工作合同。

如果公司聘用多名经理人或全权代理人,最好由公司股东设立一项明确经理人及代理人权限的规定,例如,在不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只允许经理和代理人处理公司日常业务,而对公司具有重大意义的非日常业务(如房地产事务,特殊合同订立,开设银行账户,招募于解聘公司员工等)则需要事先通过股东大会同意。

3 居留许可
3.1 概述
在公司成立的时候,了解外国人法的规定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解决通常兼为公司股东的外国经理人的居留问题和员工的工作许可及家属成员的签证问题。
自2005年1月1日起,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移民法》中全新的外籍人管理法正式生效。移民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即为关于外籍人员居留的法律条款,同时作为其补充内容有外籍人员居留的规定,外籍人员就业规定,外籍人员就业程序规定以及关于外籍人员融合培训班的规定。

新的移民法仅保留了两种居留许可的形式,即“限期居留许可”与“无限期居留许可”。 新的外籍人员居留法的规定从旧的区分居留形式改为区分居留目的 (如留学,工作,家属入迁以及出于人道救助原因的境外避难等)。

外籍人员管理法中增设了新的内容,比如如何引导外籍人员融入德国的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具体规定。为此专门成立了以管理入境外籍人员和执行有关法规为目的的联邦移民及难民管理局。语言学习是外籍人员融入德国社会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此外还有对德国司法制度及历史,文化,习俗的了解。为帮助外籍人员适应德国社会生活,联邦各州负责移民与难民事务的部门开设了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上述措施的实施使外籍人员能够充分熟悉德国社会生活环境,并最终达不到需凭借任何外界帮助而独立处理在德国的一切日常生活事务的目的。

外籍人员培训班的费用由德国政府承担。

3.2 经理人,全权代理人以及具有全权代理人的管理人员的居留许可证
考虑到他们的工作性质和便于他们在德开展业务工作,公司经理,全权代理人或一般代理人只需取得居留许可,无需申请工作许可证,德国联邦劳动部门因此不再参与上述人员相关居留许可证的审核与签发。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特派的公司经理(或全权代理人或一般代理人)已在德国持有合法的居留许可(如留学许可),则无需在其原籍所属国申请居留变更。只需在外籍人员主管部门提出具有充分理由和依据的申请,对现有的居留许可证进行变更。

如果待派的公司经理(或全权代理人)在其原籍所属国和德国以外的第三国家逗留,则必须在当地的德国代表机构(大使馆,总领事馆或领事馆)递交具有充分理由和依据的申请,要求获得德国居留许可。

根据德国外籍人员管理法中新的规定,申请居留许可证的人员除需在法律顾问的指导下正确填写一份申请表外,还应详细阐明所申请的投资项目是否有利于德国经济的发展,德国某地区是否有对此项目的特殊需求,以及实现该项目的资金是自筹资本还是来自信贷资本。

是否能够达到以上标准要首先考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其次要看申请人的工作经验,申请项目的投资额大小,所经营项目对德国就业状况的影响,以及项目的革新性和技术含量。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l 官方正式申请用表(附照片)
l 表格式的个人简历(附各类相关证件,证书,工作证明等包括德文对应翻译件)
l 以未来的三至五年内计划开展的公司业务为主要内容的商务计划书一份
其中须对以下要点作详细阐明
1. 是否能够及如何创造就业机会(体现公共利益)
2. 公司在德国及欧洲市场有何经营计划
3. 只有聘用此外籍经理人,才能圆满完成该计划的实施
最好同时附上德国或国外公司,团体,及政府或民间机构的推荐信和合作意向(原则上需附上经公证的德文信函。通常出示英文证明资料亦可。)公司法律顾问应将包括上述内容的申请书递交至外国人管理局,管辖地为公司待派经理人户口登记地。公司待派经理人的户口登记地与公司将来的注册地最好保持一致,以简便申请及审批过程。

如果申请人必须在原籍所属国的德国驻外办事机构处递交申请,申请书也必须包含以上所述的完整资料。此外为了保证能够及时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于审核部门进行沟通,最好随该申请一并附上公司法律顾问的介绍信,其中应再次特别阐明申请的原因及紧迫性。

上述程序对只需取得居留许可证,不需申请劳动许可证的公司代理人或全权代理任何其他主管人员同样适用。

待派公司经理人,全权代理人或代理人的居留许可证规定期限为一年,如要延长,则需另递申请。主管部门往往会仔细审核延期事由,即申请设立公司时的商务计划书中罗列的计划是否已被大体实现,以及公司是否创造了计划中应允的就业机会。经过再次审核,申请人方可获得为期一年至两年的延期居留许可证。该居留许可证到期后仍可作再次延长。

原则上讲,当外籍人员持有居留许可证的时间达5年,就有稳定生活保障,履行了至少60个月的强制性社会保险义务,或自愿加入退休保障保险系统时满60个月,掌握了足够程度的德国语言,基本了解德国生活环境,司法,社会制度。本人及其随迁家属拥有足够的住宅,满足上述条件后,改外籍人员将获得一份无限期的定居许可。

定居许可证是一种保障无限期拘留的许可形式,持有定居许可证者可在德国就业,且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当外籍人员有效地实现其商业计划,享有稳定生活保障时满3年,在特定情况下也可提前获得无限期定居许可证。

满足法定条件的外籍公司经理,全权代理人或代理人可在8年后申请德国国籍。

3.3 公司员工的居留许可证
当新成立的公司雇用外籍员工(如财务经理,会计主任,工程技术员,营销人员等)所申请的居留许可必须通过德国联邦劳动部门的审批。以前实行的二次审批程序(居留许可证与劳动许可证)已被德国联邦劳动部门的一次性内部审批所取代。因此申请劳动许可与居留许可可同时进行。再通过劳动管理部门的审批之后,由外国人管理局统一签发许可。上述程序亦被称为“一站式审批”。

目前,鉴于德国劳务市场的情况,德国实行停止雇用外籍员工的原则,个别职业类型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除外。

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的情况下,当对某特定外籍人员的雇佣涉及到公共利益,尤其对所在地区经济及劳务市场有积极作用的前提下,该雇员的申请许可也会被批准,其审批通过的依据是此外籍员工的个人资格和他对公司业务发展的不可取代性。
申请所需资料为:
经雇主雇员双方签字的申请表
雇用协议复印件

鉴于上述居留法中的新增规定,应在其申请中充分阐明雇佣该外籍员工与社会公共利益间存在的直接关系。多数情况下申请中应包含雇主即此外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立场,解释为何聘用该雇员对公司的建立于发展富有重要意义。

同样,为简化申请及审批程序,待用雇员的户口登记地应与公司所在地一致。在此我们建议,首先为公司总经理申请居留许可,在必要的情况下再申请其他员工的居留许可。只有公司总经理在取得居留许可之后,有限责任公司方可以公证合法的形式建立。

在德国的不同地区,审批居留许可的时间长短有很大的差异。一项居留许可证的审批时间至少需要八至十周,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能持续六至八个月,乃至更长时间。在德国驻外办事机构递交申请时,由于申请资料须被寄往德国后转回,会将审批时间延长大约四至五周。

在居留许可证申请的报批期间,在德国生活的外籍人员必须随时注意其持有签证或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并在需要延期时及时申请。在对签证及居留许可证进行申请延期发生困难时,申请人必须亲自向律师作相关咨询。

当为雇员申请居留许可证时,联邦劳动部门通常需要查阅劳务市场档案,以便确定德国劳务市场上是否存在具备相应劳动资格的德籍或欧盟其他国家的待业人员,因此审批时间需要再延长四到六周。

3.4 家属签证,外籍管理人员商务签证
来访人员须在德国驻外办事机构申请赴德签证,赴德签证包括因私签证(如以旅游,探亲为目的的签证)和因公签证(以商务活动为目的的签证)。签证申请表格应在德国驻外办事机构递交。通常还需随申请附上在德国公司,家庭成员等的邀请信,信中应声明承担被邀请人在德期间的相关费用(即所谓的“经济担保证明”),尤其包括被邀请人因患病,事故或死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依照惯例,商务签证的最长居留时间为3个月(90天),其时效为6个月(180 天),且可根据申请将签证期延长至6个月(180天),其签证有效期为1年。商务签证在德国以外的其他加入申根协议的15个“申根国家”(包括比利时,丹麦,德国,芬兰,法国,希腊,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奥地利,匈牙利,西班牙,瑞典)同样适用。其他有关商务签证的具体规定可在递交申请的同时在德国驻外办事机构得到。

在此需特别指出,持有商务签证者不可作为业务负责人对在德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如外籍业务负责人在没有作相应咨询的情况下行使上述公司管理权,则有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根据德国的外国人管理机关与工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负责人须持有具备公司管理权限的合法居留许可。因此上述行为对情节严重者,可能会致其居留许可的申请遭到拒绝的后果。

4 税务顾问及审计师
公司成立后必须聘请专门的税务顾问,该顾问应对以下业务负责:
l 制定公司期初资产负债表
l 公司记账和财务统计
l 在财政主管部门申请税收账目专号
l 申请增值税识别专号
l 往往还应参与公司的工商注册工作

此外,公司,公司经理以及员工还应在税务顾问的协助下加入社会保险。

5 公司名称的商业注册,商标注册及其它
在所有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特别是股本以缴足,且公司经理已获得在德的居留许可),加之大多数德国商业注册机构现已引进了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公司的商业注册时间大大缩短,仅为三至四周。

在建立有限责任公司时,主管部门往往要以公司名称是否恰当,是否同其他已存在的公司名称发生重合进行征询。此项征询原则上只须在公司所在地的范围内进行。根据公司的愿望,公司名称审核亦可在整个联邦地区范围内进行。但由于并非所有地区的商业注册机构都引进了电子信息处理系统,以至,所查询到的信息有可能不是最新的。因此,目前在整个联邦范围内开展征询的条件尚未成熟。

在对公司名称进行审核时,公司名称是否与某一已注册的商标名称(即在德国专利局,德国商标局或欧洲商标局注册过的商标)重合并不在审核范围之列。为避免公司名称与他人的商标名称发生重合,建议外国公司展开相应的调查。在此方面,德国现有众多的在专利和商标领域内的资深律师,可提供相应的调查服务。进行一次此类调查需支付的费用为300欧元至700欧元不等(还需加增值税)。

鉴于新的外籍人员管理法要求外籍人员融入德国社会,即应具备进行简单交流的德语语言的能力,故在此提出以下诚恳建议:不具备足够的德语能力的申请人应在等待居留许可签发的时间内参加德语短期强化班。外国人管理局往往通过与申请人直接进行面谈而对其德语或英语能力加以考核。

此外,建议申请人参加由工商联合会组织的关于设立公司的基础知识培训班,以便获得精英公司的基本知识,有助于与政府各部门,员工,客户,银行方面的沟通,建立业务联系,签订及履行合同。

此投资指南摘自 德中经济联合会Jahresbericht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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